作者:吴单律师,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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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在骗补类诈骗案中,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提供虚假材料、编造虚假内容的行为。虽然当事人提交了一些虚假合同、虚增业绩、虚报面积、虚构成本等不实材料,但不能一律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关键要看其是否虚构了核心事实:
一是申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项目要求;
二是对口补贴的项目是否实际落地,补贴目的是否实现;
三是补贴资金是否用于项目建设。
换言之,如果上述三方面的核心事实并没有虚构,当事人的相关资质满足补贴项目的实质性要求,虚构材料的行为没有影响补贴项目的落实和效果,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规范,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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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射阳县检察院发布的一个不起诉案例:
L某注册的甲公司主营农产品的生产、销售。
2012年,L某与乙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协议,承包乙公司1000亩土地种植农作物,期限一年。L某租赁该土地直至2020年被收回。
2014年红牛策略,某省农委会指定甲公司申报农业部某基地项目,其中一个申报要求是土地租赁期不少于10年。后L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期15年、面积2000亩的虚假协议,并由相关设计院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2015年,甲公司通过项目审核,相关部门将230万元项目资金划拨至该公司所在县财政局。后该项目建设全部完成,建设期间甲公司在该县财政局等部门主导下,通过政府采购、支付技术服务费、支付工程款等方式,从县财政局账户列支项目资金150万元。
2021年案发后,公安机关指控L某以虚构资质、夸大项目的方式,骗取国家补贴230万元,涉嫌诈骗罪。
经审查,检察院认为,本案L某不存在诈骗事实,不构成诈骗罪,故予以(法定)不起诉。理由如下:
(1)甲公司系在省农委会指定下申报农业部项目,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从业资质符合该专项补贴的要求;L某签订了一份租期和种植面积不实的虚假租赁合同,是为了满足补贴项目对租赁期的形式要求,没有虚构主体资格。
(2)甲公司一直从事相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,经营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,故其经营状况整体上完全符合补贴项目的实质性要求;该补贴项目由L某负责建设,完工后通过了主管部门的验收,没有影响项目落地效果。
(3)补贴项目划拨的资金,一直由县财政局保管,没有L某及甲公司的账户;后在县农委的指导下,L某根据项目需要逐项申请支出;经审查,所列支的资金也都用于项目建设,没有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。
可见,在补贴项目涉诈骗案件中,如果没有对主体资格、影响项目落地的实质条件、补贴资金的用途等核心事实进行虚构,就不会影响补贴项目的落地及相关国家政策的落实,也就不能认为当事人对补贴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03
因此,从另一个角度可见,普通诈骗案与骗补类诈骗案的定性,关键区别在于:
前者侧重被害人预期的经济回报,一旦回报落空,就意味着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。
而后者侧重社会或公共价值的损失,因为给付补贴资金的是国家和政府,其并不期待从企业那里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,补贴目的是实现某一项社会效益或公共价值。
比如,某国补或政府消费券类诈骗案,
某餐饮商户在网络上从用户处购买“满1000减300”政府消费券,再以虚构店内消费订单的方式核销购买的消费券400多张,每核销一张券即可获得政府补贴300元,累计套取补贴款约13万元,后被判成立诈骗罪。
有人问,涉案商户是属于被补贴商家范围的,符合主体资格;相关消费券是从用户处购买的,用户知情且同意,一个愿打一个愿挨,顶多是“薅羊毛”,为什么会构成诈骗罪?
关键在于涉案商户虚构交易的行为,导致政府消费券项目促进消费、拉动经济的社会目的落空。
虽然消费券项目的财政资金最终都是以补贴方式流向了商户企业,政府并不期望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,但部分商户虚构交易套取补贴款的行为,导致原本可以刺激更多居民消费、带动更多实体商家营收增长的补贴款白白被这些商户非法占有,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,使得消费券项目的社会价值产生损失。
当然,这类案件之所以构成诈骗罪,从“核心事实虚构说”的角度也说得通:
因为涉案商户所虚构的交易,属于消费券项目中的核心事实,政府基于虚构的交易而陷入错误认识,进而给付了补贴款,导致相关资金没有用于预期的用途,项目目的没有实现,故看似“薅羊毛”,涉案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,也可能构成诈骗罪。
04
关于骗补类诈骗案,最典型的莫过于“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”(2018最高法刑再3号),
原审认为,张文中的物美集团以签订虚假合同、申报虚假项目等方式,申请国家项目贷款,再以其他企业名义骗取国债技改资金3190万元,成立诈骗罪。
经再审法院审查,张文中及其公司虽然存在虚构材料的行为,但有关补贴项目的核心要求方面没有虚构事实,主要如下:
一,物美集团虽然不属于财政部的成员单位,但当时的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民企参与,故与其他公司协商一致后才以该公司的名义申报项目,系借名申报,实际提交的企业材料还是物美集团本身,没有虚构主体资格;
二,虽然申报材料含有不实内容,但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和信息化项目真实存在,项目具有落地可行性,且符合当时国家经济产业发展要求,属于政策支持范围;
三,在申报过程中,有证据证实项目审批方曾听过张文中的汇报,也实际考察了物美集团的超市和物流基地,故项目审批方对物美集团的主体资格是认可的;
四红牛策略,该国债技改项目下拨的3190万元资金,全部用于物美集团相关企业的经营和还贷,符合当时宏观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,且张文中未转移、隐匿或肆意挥霍,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故不构成诈骗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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